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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行贿相关管理条例

来源:杭州大厦卡回收      2018/8/4 15:11:11      点击:
购物卡行贿相关管理条例

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针对社会上购物卡(券)盛行现象,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购物卡(券)才在全国的喊打声中逐渐偃旗息鼓。 
200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印制、发售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 
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送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明令禁止发送使用代币购物卡。 
2008年,以购物卡形式进行行贿受贿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入罪。2011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运用购卡实名登记、购卡额度规定、严格开具发票、资金走银行渠道,及备付金监管五大方法,全面疏堵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腐败行为。 
2012年11月1日施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反腐倡廉,遏制用购物卡行贿愈演愈烈的社会风气。 
但根据调查发现,《办法》中的“实名购卡制”、“限额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三大红线被一些发卡商家轻松逾越。购物卡实名制形同虚设,对购物卡的面额限制也被一些商家以特殊定制礼品卡名义而轻易“挣脱”,而非现金购卡制也可以灵活处理。这类购物卡实名制、限额购卡制的红线被突破现象较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