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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购物卡回收之破坏杭州和谐,杀无赦!

来源:      2020/2/15 19:10:40      点击:
民警抓获槐荫区杀人焚尸案凶手资 料照他,2010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在二环东路抢劫时用自制的枪支残忍打死一名出租车司机。他,2010年11月17日凌晨4:20,将已经杀害的女子用面包车拉到槐荫区党杨路腊山桥西侧桥洞下焚尸。昨天上午,他们被执行死刑。




  自制钢珠短枪 劫财不成枪杀的哥




  时间:2010年9月11日凌晨地点:二环东路与山大南路路口高架桥下




  2010年9月11日凌晨2:34,二环东路与山大南路路口向北300米处的高架路下,一辆出租车停靠在高架路下快速车道与下桥匝道之间。附近经过的市民以为发生了交通事故,立即报警。历城交警来到现场查看后大吃一惊,出租车司机头后部受伤后大量出血死亡。交警将警情上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民警很快查明,死者刘某,男,27岁,济宁汶上县人。经法医检验,死者脑后枕骨处有5.3毫米创口,分析为近距离接触射击致颅脑损伤死亡。民警分析,嫌犯系持枪作案,枪支为自制或改制,弹头为钢珠的可能性较大。




  案件发生后,在济南出租车行业引起较大震动。专案组民警先后调取了40处监控探头200多小时的录像,在某酒店监控录像中发现,11日凌晨1时01分之后至06分,一名男子从案发现场匝道内步行走出,由西向东横穿马路后向东步行消失在录像视野中。该男子体态较瘦,穿浅色上衣,着深色裤子,背一个单肩挎包。民警认定,该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专案组民警顺线追踪并实地开展侦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居住在益寿路某单位宿舍区。2010年9月15日,有市民向专案组反映,一名曾租住在该宿舍区的男青年在9月12日突然离开,他与录像中的嫌疑人极为相似。民警在搜查其住处时,发现了电锯、钢管和钢珠工具,据悉这些物品都是用来制作枪支的。




  经查,该男子张某,24岁,章丘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9月17日下午,在章丘市公安局的配合下,历城警方在章丘市区北部一家网吧将张某抓获。




  张某供述,2010年8月,他使用汽钉枪、钢管自制了发射钢珠的短枪,并2次在茂陵山上试枪。9月11日凌晨1时许,他将自制枪支藏在挎包内,在山大南路搭乘受害人刘某的出租车。途中,张某持枪顶在司机的脑后,威逼司机拿钱,遭到拒绝。最终,“砰”的一声枪响后,刘某趴在了方向盘上。




  凶手数罪并罚被判死刑




  济南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罪犯张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撬门、撬窗入室等手段,在济南市盗窃作案10起,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现金、数码照相机、液晶电视机、电脑、海参等财物,共计价值65693元。2010年2月21日16时许,罪犯张某伙同他人到济南市历城区某购物卡回收店,采取持刀威胁、殴打、胶带封嘴等手段,抢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100余元及多张购物卡。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罪犯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最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求合租遭拒 “踩死”女子并焚尸




  时间:2010年11月17日凌晨地点:槐荫区党杨路腊山桥西侧桥洞下




  2010年11月17日凌晨4:20,槐荫区党杨路腊山桥西侧桥洞下发现一具被焚女性尸体,被害女子头部覆盖一块白布,上面有大量血迹。接到报案后,槐荫公安分局民警立即到现场侦查。经勘查,死者是一名20多岁的青年女性,左手戴一块“RADO”牌女士石英表,被焚烧后身份无法辨认。
11月19日16时,济南某商务会所工作的女服务员马某报案称,11月15日12时许,其朋友杜某某接到一名男子的电话后外出至今未归,其穿着、发色等体貌特征与死者相似。专案民警根据马某提供的线索,来到杜某某的租住房内,在她的生活用品中提取DNA检材,与死者DNA进行比对,确定死者就是杜某某。




  民警调查发现,给杜某某打电话的男子姓吴,31岁,在1999年、2003年曾分别因强奸、盗窃被判刑,民警判断吴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专案组调集20余名警力,连夜部署抓捕吴某某的工作。11月20日凌晨7时,民警在历下区文化东路某KTV歌城内,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抓获。




  吴某某与杜某某曾在某KTV打工期间结识,其间两人曾短期合租。2010年9月,准备结婚的吴某某要求与杜某某再次合租,杜某某满口答应,但之后又称已经与其他朋友合租予以拒绝。吴某某恼羞成怒,感觉被“耍弄”了,便准备报复。




  11月15日中午,吴某某以帮杜某某男友找律师为由,打电话约她到吴某某位于槐荫区某小区的住处。之后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吴某某用脚踩住杜某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之后吴某某将尸体藏匿于卧室的床下。11月17日凌晨3时许,吴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将尸体弃于党杨路腊山河桥下,并从加油站买来汽油,当天凌晨4时,吴某某焚尸后驾车逃窜。




  因杀人手段残忍被判死刑




  济南中院审理查明,故意杀人犯吴某某1997年2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销赃罪被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3年6月18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罪犯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某某因琐事杀害无辜的被害人,并焚尸灭迹,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济南时报)